
葭沚街道效能责任追究办法
为规范对影响街道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,提高机关效能,努力建设“廉洁、勤政、务实、高效”的新型机关,根据省、市、区有关法律和法规,结合本街道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在区级及以上效能办的效能监察督查中,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按下列条款处理:
1、被实行效能诫勉一票待岗的,扣除待岗期间的考核奖,罚分记60分,取消当年评先资格。
2、被发给《效能警示告知卡》的,扣除当月考核奖的50%,罚分记40分。
3、被发给《效能诫勉通知卡》的,扣除当月考核奖的30%,罚分记30分。
二、在街道组织的效能监察督查中,有违规违纪现象的按下列条款处理:
1、违反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“四条”规定和椒江区机关效能“一票待岗制”规定的,扣除当月考核奖,罚分记30分。
2、违反请销假制度规定的,扣除当月考核奖20%,罚分记10分。
3、上班时间无故不在岗的(如早退、迟到、去向牌指向不实),查实的、受到投诉(经核实的),每次扣30元,罚分记5分;代签到的,双方每人扣30元,罚分记5分。
5、办公室环境脏、乱被警诫2次以上的,扣除当月考核奖20%,罚分记10分。
三、工作作风粗暴,态度蛮横,对办事群众不闻不问,不理不睬,造成不良影响的,受到投诉经核实的,扣除当月考核奖,罚分记30分。
四、不服从街道工作分配或不接受领导工作安排的(指派者明显违法的指派除外),扣除当月考核奖,罚分记30分。
五、年度效能罚分累计60分及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资格;年度效能罚分累计30分及以上者街道主要领导对其实行诫勉谈话。
六、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为本机关工作人员,临时聘用工作人员,凡违反效能规定的,扣除100元奖金,并批评教育;累计三次以上(包括三次)的,予以辞退。凡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,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本办法由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附:1、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
2、椒江区实行机关效能诫勉一票等岗制度的规定

